依据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特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法律法规和防护培训制度如下:
1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,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,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。
2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,考核合格后,方可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。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。
3、放射防护培训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,本单位与培训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培训计划,并实施培训和考核工作。
4、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、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。
5、培训方式可采用异地或本单位课堂教学、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。
6、放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,必须补充相应的防护知识培训。
7、各科室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每人的《放射工作人员证》中。
8、单位为培训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和时间,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。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、培训时间、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