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:
一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,安排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,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,办理《放射工作人员证》后,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。
二、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,必要时增加临时性检查。
三、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,单位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。
四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与方法,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,由医院支付。
五、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,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,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《放射工作人员证》中。如果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,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。
六、建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、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
七、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和休假等待遇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